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物流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消防安全責任、消防組織、消防安全制度、特殊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設施管理要求等。
本文件適用于已投入使用的火災危險性為丙、丁、戊類物流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不適用于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物流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詞匯
GB 2520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T 38315 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
GB 51157 物流建筑設計規范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222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 51251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 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XF 703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XF 1131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
XF/T 1245 多產權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物流場所
進行物品收發、儲存、裝卸、搬運、分揀、物流加工等活動的場所(包括但不限于單棟建筑、室內場所)。
3.2
貨棚
設有頂蓋和立柱,四周不建封頂圍墻的物流建筑。
3.3
場坪
用于存放貨物、器具或進行貨物處理作業的露天場地。
3.4
作業人員
在物流作業活動中直接從事運輸、配送、裝卸搬運、分揀加工、倉儲保管、信息服務等操作和管理的從業人員。
3.5
分揀加工作業區
在物流過程中對物品進行分揀、簡單加工作業的區域。
3.6
倉儲區
用于存放貨的室內區域。
3.7
物流配送區
用于備貨、分揀及配貨的室內外區域。
3.8
裝卸搬運區
用于卸車、堆垛、入庫、出庫的室內外區域。
3.9
物流作業設備
進行各項物流作業活動所需的機械設備、運輸設備、倉儲保管設備、裝卸搬運設備、流通加工設備、包裝設備、信息處理設備等,分為固定設備和活動設備。
4 總則
4.1 物流場所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是該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物流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物流場所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單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務,并應當在委托合同中約定具體服務內容。
4.2 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合法建筑物。產權單位與管理單位應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或合同,明確委托區域、事項和責任,未明確部分的消防責任由產權單位負責。物流建筑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與租賃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未明確部分的消防責任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4.3 有多個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的物流場所,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或委托統一管理單位,按照 XF/T1245的規定對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
4.4 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使用單位應分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各自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及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并以單位發文的形式予以固定。
4.5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承包、租賃建筑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賃范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其單位內部各部門的負責人是該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產權單位或統一管理單位應實時掌握使用單位的消防管理組織架構情況。
4.6 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物流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職務以及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4.7 租賃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改建筑原有功能和布局,確需變更的,應向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的相關管理部門報備。
4.8 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使用單位等應確保不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遮擋室外消火栓或水泵接合器,不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或排煙的障礙物。
4.9 物流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使用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根據合同約定對消防設施實施檢查、維護、保養,確保設施完好有效。未約定或未明確的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實施。
5 消防安全責任
5.1 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的職責
5.1.1 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1.2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5.1.3 根據物流場所特點對各功能區進行合理規劃和布局,對建筑內使用單位實施統一消防管理,實時掌握各使用單位消防安全組織和消防設施情況。
5.1.4 組織開展全域防火巡查、檢查,按租賃合同約定自行或督促使用單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1.5 確保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
5.1.6 應按規定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5.1.7 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所有使用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5.1.8 應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物流場所應依托志愿消防隊建立微型消防站。
5.1.9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5.2 使用單位的職責
5.2.1 服從、配合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變更建筑原有平面布局和使用性質。
5.2.2 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3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5.2.4 組織開展租賃使用區域的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2.5 確保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
5.2.6 根據合同約定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5.2.7 組織本單位員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5.2.8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5.3 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5.3.1 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掌握物流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物流場所的消防安全。
5.3.2 將消防安全工作與物流場所其它各項工作統籌安排,批準實施消防工作計劃。
5.3.3 為物流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5.3.4 組織建立物流場所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3.5 結合物流場所特點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場所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3.6 根據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和裝備。
5.3.7 組織制定切合物流場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實施演練。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職責
5.4.1 擬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組織制定切合物流場所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檢查督促落實。
5.4.3 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5.4.4 組織實施職責范圍內的防火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4.5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道暢通。
5.4.6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5.4.7 組織實施本單位從業人員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5.4.8 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職責
5.5.1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及其聯動消防設施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5.5.2 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后應立即報火警,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
5.5.3 及時確認故障報警信號,排除消防設施故障,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
5.5.4 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記錄和值班記錄。
5.6 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的職責
5.6.1 熟悉場所內消防設施的功能,掌握設施的操作規程并會熟練操控。
5.6.2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檢查、維護和保養消防設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5.6.3 發現消防設施存在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
5.6.4 做好場所內消防設施的運行、操作、故障和修復記錄。
5.7 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的職責
5.7.1 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針對性消防訓練,火災時應履行撲救初起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義務。
5.7.2 熟悉場所基本情況、火災危險源、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情況。
5.7.3 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及消防演練,掌握消防設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知曉并履行滅火救援和疏散工作中的職責。
5.7.4 掌握組織人員疏散、防火巡查檢查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的方法,發生火災時服從現場指揮,積極參加撲救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等工作。
5.7.5 應能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后迅速集結到場,參加滅火救援。
5.8 單位員工的職責
5.8.1 遵守本單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5.8.2 上崗前應主動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積極參加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5.8.3 熟悉本工作場所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及安全出口位置,掌握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5.8.4 熟悉本單位及自身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掌握儲存、分揀、運輸物品的理化性質和應急處置要求。
5.8.5 發現隱患及時處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5.8.6 不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防火隔離帶,保障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暢通。
5.8.7 每日到崗后及下班前應檢查本崗位的工作設施、設備、電源插座、電氣設備等的使用狀態、運行狀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設備運轉期間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
5.9 分揀作業人員的職責
5.9.1 操作人員不得隨意在分揀作業區與倉儲區之間堆放貨品、包裝物,不應占用疏散走道和疏散路線,不應妨礙疏散設施及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5.9.2 對分揀加工完成的物品應在入庫前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等不安全因素。
5.9.3 不應擅自更改電氣線路或增設、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
5.10 存儲區保管員的職責
5.10.1 對入庫的物品進行檢查,確保不存在遺留火種。
5.10.2 對存儲區內的物品堆放情況進行檢查。
5.11 叉車司機的職責
5.11.1 熟悉單位對叉車充電、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5.11.2 熟悉單位使用叉車的類型及其對應的火災危險性。
5.11.3 規范使用叉車,嚴格按照要求在指定的叉車充電區進行充電、停放。
5.11.4 嚴禁在充電間(區)內維修、拆解車輛或電池。
5.12 安保人員的職責
5.12.1 安保人員應監督其他人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為。
5.12.2 出入口門崗安保人員應檢查進入易燃、可燃物資儲存場所的蒸汽機車、內燃機車是否實則防火罩。還應對進入物流場所內的人員攜帶的打火機、火柴等火源進行管控,并開展相關的消防安全提示。
5.13 巡查人員的職責
5.13.1 每日按照巡查要點對存儲區開展防火巡查。
5.13.2 對巡查中發現的隱患及時處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5.13.3 規范記錄巡查實際情況,定期對臺賬進行歸檔。
6 消防組織
6.1 物流場所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使用單位應分別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架構,履行相應消防安全職責。
6.2 物流場所的物流作業區、物品儲存區、叉車充電區、貨棚、場坪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員,負責管理本區域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實消防工作計劃,消除火災隱患。
6.3 物流場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6.4 物流場所應建立志愿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志愿消防隊白天和夜間的在崗人數應能保證撲救初起火災的需要。
6.5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物流場所,應依托志愿消防隊建立微型消防站。
7 消防安全制度
7.1 通用要求
7.1.1 物流場所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或改變用途的,應依法報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應符合相關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要求。
7.1.2 物流場所不應破壞防火分隔,不得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和消防設施,不得降低防火分隔、建筑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得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得減少疏散出口的數量和寬度
7.2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
7.2.1 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應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以及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等內容。
7.2.2 電工、電氣焊工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應嚴格執行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作業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
7.2.3 進入物流場所的人員應登記,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危險品。
7.2.4 物流場所應在醒目處設置“禁止吸煙”和“禁止使用明火”標志。
7.2.5 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動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并在主要出入口和作業現場醒目位置張貼公示;
b)需要動火作業的區域,應當采用不燃材料與周邊區域進行有效分隔;
c)動火作業現場應當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
d)動火作業后應當到現場復查,確保無遺留火種。
7.2.6 物流場所內部和距離場所圍墻50m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應在圍墻上醒目處設置相應禁止標志。
7.3 用電安全管理
7.3.1 采購的電氣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和安全標準的要求;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當由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按國家現行標準要求和操作規程進行。
7.3.2 用電線路應進行穿管保護,用電線路、插座、開關應安裝在不燃材料上。電動傳送設備、裝卸設備、機械升降設備等的易摩擦生熱部位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護措施。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應設置防護罩。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電氣開關箱或將開關箱設置在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的單獨配電間內,保管人員離庫時,應切斷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7.3.3 室內儲存場所不應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 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倉儲場所的電器設備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 m的防火間距,架空線路的下方不應堆放物品。
7.3.4 應當定期檢查、檢測電氣線路、設備,嚴禁超負荷運行;電氣線路故障,應當及時停用檢查維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使用。
7.3.5 儲存區內嚴禁使用電加熱對貨品包裝進行修補或對貨品分包裝進行塑封等工藝,確需使用,需到加工區內進行,且應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7.3.6 搬運車輛日常應停放在獨立區域,不應直接停放在庫房內,且應加強日常巡查和管理。叉車、自行車、平衡車等及其電池不應停放在物流場所室內區域和可燃物周邊。
7.4 日常巡查和檢查
7.4.1 物流場所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各部門(班組)每周應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7.4.2 防火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a)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b)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c)安全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d)室內倉儲場所是否設置辦公室、員工宿舍;
e)物品入庫前是否經專人檢查;
f)儲存物品是否分類、分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間距是否滿足要求,是否存放影響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g)火源、電源管理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h)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是否暢通,是否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i)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消防設施有無損壞、停用、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
j)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7.4.3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物流場所應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可利用場所視頻監控等設備輔助開展防火巡查。
7.4.4 防火巡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a)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b)有無吸煙和遺留火種現象;
c)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d)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等設施、器材是否完好;
e)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f)門窗封閉、完好情況;
g)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7.5 火災危險源管理
7.5.1 物流場所應定期開展火災危險源識別和重點管理。
7.5.2 物流場所應定期檢查用火、用電、動火等火災危險源管控情況,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7.6 火災隱患整改
7.6.1 防火檢查、防火巡查等發現的火災隱患要立即組織整改。
7.6.2 能夠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由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當場改正,檢查員、巡查員督促落實。
7.6.3 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應根據隱患類別、大小,合理確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實整改資金,確定整改部門、人員責任。
7.6.4 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生產、經營、使用,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工作。
7.6.5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責任部門或責任人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并由檢查部門進行復查。
7.7 滅火和應急救援
7.7.1 物流場所應定期組織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7.2 發生火災后,物流場所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初起火災的撲救和人員疏散工作。
7.8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7.8.1 物流場所應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計劃,明確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內容、形式、頻次、人員等,并定期組織實施,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工作督導和考核。
7.8.2 物流場所應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懸掛電子屏、張貼消防宣傳掛圖等,重點提示場所內的火災危險性、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以及撲救方法、安全疏散路線、滅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設施和器材應設置醒目的圖文提示標識。
7.8.3 物流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7.8.4 在職員工應至少每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訓和考核,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在職員工應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訓和考核。
7.8.5 新員工入職或轉崗、外包、租賃服務人員等應在上崗前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和考核。
7.8.6 專職消防隊員、志愿消防隊員(微型消防站)、保安人員應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7.8.7 消防安全教育培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b)本單位或本部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c)本單位和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及防火措施、滅火方法;
d)本單位特殊部位、特殊工種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及防火措施、滅火方法;
e)有關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檢查及維護方法;
f)報告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逃生自救的知識和技能;
g)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工作負責人還應接受包括建筑整體情況,單位人員組織架構、滅火和應急疏散指揮架構等內容;
h)其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內容。
7.9 考核獎懲
7.9.1 物流場所應制定消防安全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包括明確考核指標、責任部門、責任人、人員組成、實施辦法、獎懲標準、考核周期、監督反饋等內容。
7.9.2 物流場所應明確實施績效考核獎懲的歸口部門,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在一個考核周期結束后,應對各部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績效考核,并將結果提交運營管理單位審批,納入單位年度管理績效綜合評價體系。
7.9.3 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考核應與人員晉升、薪資、評優等事項掛鉤,形成有制度、有考評、有獎懲的閉環機制。
7.10 消防檔案管理
7.10.1 一般要求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消防檔案應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其它房間內,留檔備查。
7.10.2 管理要求應包括下列內容:
a)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b)應制定消防檔案保管制度,由專人統一管理,并按年度進行分類歸檔。重要的技術資料、圖紙、審核手續、法律文書等應長期保存。
7.10.3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a)建筑的基本概況、改擴建情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b)建筑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消防設計、消防驗收備案、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及采用的相關技術措施等資料、圖紙等;
c)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d)相關租賃、外包合同及相關消防安全責任書;
e)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安全疏散圖示、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f)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g)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物流作業人員、倉儲保管人員等的基本情況;
h)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設置及人員、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i)分揀、加工及儲存物品的相關安全說明書;
j)新增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證明文件。
7.10.4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a)消防安全例會記錄或會議紀要、決定;
b)消防救援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c)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維修保養的記錄以及委托檢測和維修保養的合同;
d)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e)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f)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g)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動火審批等記錄資料;
h)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i)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j)各級和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諾書;
k)火災情況記錄;
l)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8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要求
8.1 通用要求
8.1.1 物流場所的下列部位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a)容易發生火災或發生火災時危害較大的部位,包括物流場所內的分揀加工作業區、倉儲區、物流配送區及裝卸搬運區、貨棚、場坪等;
b)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變配電站(間)、柴油發電機房、設備機房、消防水泵房、電梯機房、空調機房、排煙風機房、正壓送風機房等。
c)對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有重大影響的部位,包括前室、樓梯間、疏散走道、防火隔離帶、排煙窗(口)、易熔采光帶(窗)、消防救援平臺、消防救援窗等。
8.1.2 物流加工區、倉儲區、叉車充電區、辦公區、附屬設備用房等不同類別場所之間應劃分獨立作業單元,獨立作業單元間應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或設置室內防火隔離帶,臨時堆放或儲存貨品、布置物流作業設備、貨架等不應占用疏散走道、防火隔離帶等區域,不應破壞建筑內的防火分隔設施。
8.1.3 貨品擺放、貨架布置及物流作業設備、貨物存儲平臺、電纜橋架等的設置不應遮擋、妨礙排煙窗(口)、易熔采光帶(窗)等排煙設施的有效使用,外墻上設置的自然排煙窗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能聯動開啟。
8.1.4 物流建筑的疏散門應為平開門,不應采用提升門、卷簾門、推拉門;物流加工區、倉儲區應按規定布置機器設備、貨架平臺等,不應遮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8.1.5 物流場所改建、擴建、裝修、改變用途或平面布局調整及設置物流作業設備、貨物運輸平臺、貨架等,不應影響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8.1.6 容易發生火災或發生火災時危害較大的部位宜增設視頻監控設施。
8.1.7 嚴禁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8.2 分揀作業區
8.2.1 分揀作業區內應保持疏散走道暢通,應合理規劃人流通道、物流通道,分揀、輸送設備的布置應滿足人員疏散通行要求;屬于勞動密集型場所的作業車間內通向安全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寬度不應小于2.0 m,其他疏散走道的寬度不應小于1.5 m,且地面上應設置明顯的標示線。
8.2.2 分揀、加工丙類可燃液體的作業區域應設有防止液體流散的措施。
8.2.3 分揀作業區內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應按火災危險性類別分類集中存放,現場應控制可燃物的堆放量,不應堆放過多可燃物,機電設備周圍0.5 m范圍內不得放置可燃物,并不得影響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8.2.4 應按操作規程定時清除電氣設備及通風管道上的可燃粉塵、飛絮。
8.3 物品儲存區
8.3.1 存儲區不應設置員工宿舍。確需設置辦公區域的,應按照GB50016的規定落實。
8.3.2 堆垛式儲存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a)每個堆垛的面積不應大于150m2;
b)物品堆垛與堆垛間距不應小于1m;
c)物品與墻間距不小于0.5m;
d)物品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m;
e)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8.3.3 貨架式儲存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a)貨架及物品與墻間距不應小于0.5m;
b)物品的擺放高度不應超過設計高度;
c)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m;
d)貨架應采用不然材料制作。貨架不應遮擋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及排煙口、易熔采光帶。
8.3.4 鋼平臺貨架、閣樓貨架儲存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a)鋼平臺貨架和閣樓貨架的材質及耐火極限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
b)物品堆放時,應放置在指定區域,不應占用過道或樓梯。
8.3.5 自動物流儲存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a)輸送設備不應穿越防火分區,確有需要的,應按照要求設置有效的防火分隔設施;
b)輸送設備的設置,不應影響安全疏散,確實無法避讓的,應設置過橋。
8.4 叉車充電區
8.4.1 使用蓄電池的叉車應集中或分區停放、充電。
8.4.2 叉車充電區宜獨立建造,確需設置在建筑內的,應采用防火墻和樓板與其他區域隔開,通向物流建筑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8.4.3 充電間(區)應遠離明火、高溫、潮濕和人員密集作業場所。
8.4.4 充電間(區)應保持通風良好,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
8.4.5 整車充電間(區)車輛的最高點與頂板下安裝的燈具及門洞上沿的間距不宜小于300mm。
8.4.6 充電間(區)內不得設置車輛或電池的解體、焊裝等維修場地。
8.5 貨棚
8.5.1 貨棚應采用不燃材料搭建,其柱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梁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貨棚頂棚應設易熔采光帶等排煙、散熱設施。
8.5.2 貨棚存放可燃物品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GB 50016對可燃材料堆場的儲量的規定,確定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
8.5.3 貨棚存放不燃、難燃物品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GB 50016對四級耐火等級倉庫的規定,確定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
8.5.4 貨棚應實行24h監管,建立物品進出登記制度,實時掌握物品分類及存儲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嚴禁產生明火現象,并設置避雷裝置。
8.6 場坪
8.6.1 物流場所的使用單位應合理規劃室外存放貨物或進行貨物處理作業的場坪,保證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室外消防給水符合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8.6.2 場坪的貨物存放區應根據貨品種類、儲量等按現行國家標準GB 50016的相關規定,確定貨物存放區、貨物處理作業區同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
8.6.3 場坪貨物存放區應符合以下要求:
a)貨品應分類堆放,堆垛規格應滿足物品安全儲存的要求,可燃物品宜布置在城市(區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b)可燃液體貨品堆放區應采用專用存放設備,并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措施;場坪周邊應設置專用排水溝和集水池,其排水溝、池不應與廠區的生產、生活排水溝相通,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
c)有降溫要求、有粉塵產生的散貨和雜貨堆放區,應設置防止粉塵飛揚的灑水設施,并應根據氣候條件設置防爆泄壓裝置;
d)可燃貨品堆放場坪應實行24h監管,建立物品進出登記制度,實時掌握物品分類及存儲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嚴禁產生明火現象,并設置避雷裝置。
8.6.4 場坪的集裝箱堆場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a)集裝箱宜定點堆放,集裝箱貨區宜布置在包裝成件貨區與長大笨重貨區或粗雜貨區之間,集裝箱堆場應靠近拆裝箱作業區;
b)水運、公路貨運站內集裝箱堆場場坪宜采用集裝箱正面吊運車和集裝箱叉車作業,堆場內作業通道寬度不宜小于15m;
c)重箱和空箱應分區布置,重箱堆高不應超過3層,空箱堆高不應超過4層,重箱區應設置消防車通道、室外消火栓系統和滅火器。
8.7 裝卸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a)裝卸作業場所現場應劃定作業區域線,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標牌,明確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設置強化作業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及巡查檢查要求;
b)裝卸作業場所應配齊配全相應消防設施、器材;
c)機動車輛進入庫區應設置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嚴禁攜帶火種、氧化劑、自然物品、強堿等殘留物質,且不得在倉庫建筑室內停放;裝卸用叉車應采取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措施;
d)作業人員進入裝卸作業場所,不得攜帶火種,應根據物品理化性質及季節溫度穿戴相應個人防護用具,作業完成前作業人員嚴禁擅自離開操作崗位;
e)裝卸作業前應詳細核對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及相關理化性質,掌握相關裝卸物品的事故應急處置和防護措施;
f)裝卸作業時應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g)裝卸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應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8.8 消防控制室
8.8.1 應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消防控制室內懸掛上墻。
8.8.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并將當日值班人員持有的中級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職業證書復印件懸掛上墻。
8.8.3 消防控制室內應配備《消防控制室日值班記錄表》等消防安全工作記錄,并填寫規范。
8.9 供配電間
8.9.1 供配電間的主干電纜當采用電纜梯架、托盤、槽盒敷設時,應遠離易燃物品。電纜井井蓋應采取抗壓措施。室外埋地敷設的鎧裝電纜當橫穿道路時,應采取抗壓保護措施,且保護范圍應超過路基2m。
8.9.2 供配電間的進出口門應向外開啟。供配電間等應設置防雨雪和小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8.9.3 配電室內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8.10 微型消防站
8.10.1 微型消防站應按照根據本單位所屬行業、單位性質、規模等實際情況,配備符合要求的執勤用房、裝備器材、辦公用品,并落實相關人員。
000018.10.2 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應不少于6人,設站長、副站長、消防員、控制室值班員等崗位,配有消防車輛的微型消防站應設駕駛員崗位。
8.10.3 微型消防站應建立24小時值守制度,分班編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
8.10.4 微型消防站應設置人員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與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條件的,可單獨設置。在建筑物內部和避難層應設置消防器材存放點,可根據需要在建筑之間分區域設置消防器材存放點。
8.10.5 微型消防站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應急響應機制,接受地區內應急聯動中心等部門統一調派。
8.10.6 微型消防站接到火災報警后,應在1min之內到達現場核實火情,并立即出動趕赴現場處置。物流場所內如因占地面積大或建筑體量大等原因,可以根據便于快速滅火救援的原則分散設置多個微型消防站,但各微型消防站站長中需確定一名總站長,負責總體協調指揮。
9 消防設施管理
9.1 防火滅火設施
9.1.1 物流場所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根據合同規定履行相應的消防設施管理職責。
9.1.2 物流場所應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建立消防設施、器材檔案資料。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9.1.3 應制定消防設施的日常檢查操作規程、消防設施控制及配電設備的應急操作規程,消防設施設備巡查檢查、維護保養、系統操作規程。
9.1.4 應由具備相應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人員進行維護、保養、檢測消防設施,并做好相應記錄。
9.1.5 應保證消防設施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發生故障應及時組織修復,需暫時停用系統的,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采取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停用時間超過24h時應報屬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9.1.6 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安裝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時,單位應委托具有從業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實施檢測,并將年度檢測報告報屬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9.2 安全疏散設施
9.2.1 物流建筑的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安全疏散設施的檢查內容、要求。
9.2.2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確保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b)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應保持完好,常閉式防火門應處于關閉狀態;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且門上明顯位置應設置提示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
c)應在公共部位、安全出口處的明顯位置設置疏散示意圖、警示標識等,出入口設置門禁控制系統的,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工具并從內部易于打開;
d)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或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e)疏散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不應被遮擋,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f)建筑每層外墻的窗口、滅火救援平臺(窗)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g)分揀、加工、配送等勞動密集型操作場所應在各樓層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疏散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以及必要的文字說明。